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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barikulislam046 on May 13, 2024 23:57:18 GMT -5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他还强调,《民法典》条款,该条款并未规定必须在任何情况下扣押财产以支付上述费用。理论上,上述条款将公寓债务的责任归于物权持有人,通常是所有者。丹尼尔阿莫林阿苏姆桑内维斯 (Daniel Amorim Assumpção Neves) 教授教导说,特定主体负有偿还债务的责任,这意味着在程序范围内,他或她的资产可用于满足债权人的实体权利。综上所述,民法典中关于公寓债务清偿责任的条款,显然是物权人负有客观规范,一般是要求公寓所有人承担责任,以保证公寓至少能够承担债权,因为公寓是公寓所有人权益的必然组成部分。法律理解受托债务人应承担公寓费用,即其资产将用于清偿上述债权,但不包括以信托方式出售的财产,该财产属于受托债权人的资产。 话虽如此,并根据 STJ rd 小组在判断 REsp RS 时的理解,报告 以色列电话号码数据 员理解:“如果受托债务人根据第 1 和 -B 号法律条款对公寓债务负责守则段落中的所有资产和构成您资产的权利都对债务的清偿做出了反应,其中不包括财产,而仅包括从 CC 的信托转让条款中获得的物权。Marco Buzzi 部长报告的 REsp SC 档案中的 STJ在被部长 Raul Araújo 投票否决的第三小组做出的决定中,确定了在执行公寓债务的行动中,即使有融资,也可以没收产生债务的财产。由于《民法典》条款规定的公寓债务的物权性质,因此存在信托转让。STJ 小组以多数票达成的这一谅解批准了允许扣押的特别呼吁,但强调了公寓除了受托债务人之外还需要负责传唤银行受托债权人。 根据 Raul Araújo 部长关于 Nancy Andrighi 部长在 REsp n° RS 文件中的投票的说法,他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共同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公寓所有者的正常债权人”来说,解决方案是正确的。该债权人将无法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因为该资产是在信托基础上出售给作为不动产可处置财产持有人的信托债权人的。”部长继续推理说,“当债务人公寓的债权人是公寓本身时,解决方案并不合适。对于公寓债权人本身,鉴于公寓费用的物权性质,根据《民法典》第 19 条的规定,有必要在执行行动中推动传唤上述合同中的受托债权人,使其参与纠纷,使受托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持有人能够偿还现有的公寓债务,并通过倒退行动试图从受托债务人那里收回这些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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